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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了狗,怎么赔偿?

基本案情:赵女士住的小区里,经常有人遛狗。近日,赵女士开车出门,突然听到一声惨叫,赶紧停车查看,发现邻居家的一条贵宾犬不知什么时候钻到了自己的车下,已经被碾死。狗主人李某拦住赵女士,提出要求赔偿1万元,理由是这条狗市场价值5000元,另需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赵女士则认为,自己的车速很慢,是李某没有牵狗放任它乱跑,才造成了这起车祸。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解释引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赵女士一次性赔偿李某2500元,当场付清。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况,一般的物遭受损失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其次,《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狗主人有合法证据,能证明对狗享有所有权,可以主张司机赔偿损失。但是,此次事故发生在小区内,赵女士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李某未用系犬绳牵引小狗,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小区内遛狗,未系犬绳,未尽到对动物的照顾和管理义务,导致小狗被撞死,应承担一定责任。而赵女士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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