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5月18日,李某受老乡毛某邀请,到毛某租住的房屋(位于15层)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某学校操场,操场有学生正在锻炼。
当日李某心情不好,喝酒期间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学校操场地上摔得粉碎,几分钟后,李某又将1个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后被学校管理人员发现并报警,李某的行为“威力”有多大?
巧儿说法: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明知从15楼的高层住宅往下抛物行为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行为,且在第一次丢酒瓶时已看见楼下为学校操场,还有学生正在锻炼,其仍不计后果再次将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仍构成高空抛物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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