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欠李某100万元,李某打赢官司后申请执行,该地人民法院查封了张某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准备拍卖。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吴某却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立即解除查封,停止拍卖。吴某称:“法院要查封的张某的房子3年前就出租给我,租金100万元,租期20年,如果法院拍卖我租赁的房子,就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100万元的打款银行流水。李某经过调查,将吴某连续3年发的朋友圈通过截屏方式下载到自己手机中,发现吴某发到微信朋友圈里的照片显示定位均不在此地,证明吴某主张的租房行为是虚假的。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吴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巧儿说法: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对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越来越规范化。此次修改最大亮点是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通过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的证据作用,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本案中,吴某之所以败诉,是输在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被法院采信。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提醒大家,在当今网络时代,从事民事活动更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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