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顺路无偿搭载戚某。在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上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经查,该障碍物系公路管养中心遗漏。
巧儿说法:搭便车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员是否担责,需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该机动车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则搭乘人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使用人减轻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机动车属于非营运机动车。(2)须无偿搭乘,即机动车使用人不收取任何搭乘费用。(3)机动车使用人对于事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发生交通事故,还希望或放任发生,如故意闯红灯造成事故;重大过失是指违反社会上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造成事故,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
本案中,梁某和公路管养中心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系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梁某无偿搭载戚某,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在其承担的主要责任份额内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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