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某大厦,由经房公司承建,2021年,张某、赵某向经房公司购买了大厦的二、三层,众业公司购买了大厦一层,并签订协议约定:经房公司同意将大厦1至3层商铺前面划分区域内的地上车位给众业公司、张某、赵某无偿使用。2022年9月20日,业主大会筹备组代表、经房公司、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就有关事项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大厦停车场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会后,业主委员会欲对停车场进行管理时,众业公司书面告知,该停车场使用权经与开发商约定属于其所有。
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将经房公司、众业公司、张某、赵某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四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确认大厦1至3层商铺前露天场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请。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开发商有处置权。
本案中,根据有关规划,涉案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故经房公司可以通过附赠的方式与众业公司对使用权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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