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个月前,李某驾车去居住在某一小区的朋友家玩时,门卫听到李某按喇叭后,即打开放行杆让其进入,也未对李某的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取车凭证、指定停放地点等,李某随意找个停车位后将车停了下来。过了两个小时,李某准备驾车回家时发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砸。
由于物业公司在小区安装的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多日没有修复,李某无法通过调取监控(新增)录像视频查找到砸车人,而物业公司也以其与李某之间没有保管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车辆的损坏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小区业主,并不包括小区以外的其他人员。物业公司门卫之所以允许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驶入、停放,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小区业主接待来访的亲朋好友等。
而李某驾车进入小区时,只是希望能够进去,并没有向物业公司提出保管要求,物业公司门卫也只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行,而没有表明同意接受保管,且物业公司与李某之间并未将车辆作为保管物进行交付,不符合我国《民法典》就保管合同成立、生效构成要件的规定,故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无权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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