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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其合理探望吗?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史某于2021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史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史某不支付抚养费;史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以探望孩子。

现李某诉称,史某无序探望孩子、不断骚扰自己、严重影响自己及孩子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在不影响自己生活的前提下,史某可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法院受理并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亲权性质决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需要依法合理规制,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法律规定看,这里的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不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而是离婚的父母双方当事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的探望权问题不仅包括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问题,还包括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下的探望权中止诉求。

本案中,李某所提出的诉求,并非剥夺被告的探望权,其实质是就被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提出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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