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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婆给钱买房,分手后要归还吗?

基本案情:情侣小金和小晴,2021年10月恋爱,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金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晴买房。

此后,小金和小晴用这40万元买了房子并登记在小晴名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

小金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局,最终在协商要回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晴告上法院,要求小晴返还买房的4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晴返还40万元款项。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小晴未与小金结婚,意味着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符合所附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小金父母以儿子和小晴结婚为条件汇给小晴40万元,这笔钱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与是以和小金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小晴需承担返还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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