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12月,被告黄某向原告成某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3%,两个月还清,尔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及黄某妻子张某被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成某要求张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原告成某要求被告张某对30万元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成某没有举证证明3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无法要求被告张某对3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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