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可以把村集体资金短暂借给他人使用吗?

基本案情:某村村委会主任杨某有一个经营陶瓷厂的弟弟,因急需流动资金,找杨某寻求帮忙。恰巧村委会刚收到土地承包费6万元,杨某听弟弟说只是短暂借用一下,觉得问题不大,就从银行提取出来借给其使用。半个多月后,杨某弟弟就归还了全部款项。有村民得知此事,举报了杨某。杨某的行为违法吗?

巧儿说法:村干部要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本案中,杨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将村集体财产借给自己的弟弟用于营利活动,属于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3月未还的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属于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情形。由于杨某挪用的资金为6万元,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杨某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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