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21年10月1日还款,并以其价值5万元的小轿车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借款的偿还。为了让孙某放心,周某又找了朋友钱某作为保证人,就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2021年10月1日,周某未能偿还借款。孙某知道周某没钱,便直接找钱某代为还款,结果遭到钱某拒绝。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请求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巧儿说法: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形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通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孙某的债权既有债务人周某提供的抵押物担保也有钱某的保证,孙某应当先主张实现周某小轿车的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后未清偿的部分再找钱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没有找周某,相当于放弃了周某提供的抵押担保,钱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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