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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男方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女方王某与甄某自由恋爱,于2021年4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21年5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二人与甄某父母同住,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王某与老人发生矛盾时,甄某对王某没有出言维护,后二人分开打工期间很少联系,王某要求与甄某离婚。甄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满3个月,且因当初向王某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王某向其返还彩礼等款项。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王某与甄某离婚,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向王某给付彩礼等款项也造成了甄某家庭生活困难,王某应向甄某退还部分彩礼等款项。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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