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妻子患精神病,男方可以隐瞒实情与其离婚吗?

基本案情:2001年5月,原告王某与金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至2021年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2021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某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某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

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代理原告将某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巧儿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因王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金某擅自带王某至某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依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电话:139093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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