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郭某与李某是夫妻。2021年,郭某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郭某自愿将其位于某村的一处房屋院落无偿赠与李某。一年后,郭某反悔,想要回房产,被李某拒绝。于是,郭某以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那么,郭某的请求能否实现?
案情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婚前或婚内的房产赠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只要同时达成以下3个条件,赠与人就可行使撤销权:(1)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
巧儿说法:本案中,郭某将其所有的房屋院落赠与妻子李某,其在赠与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但是,郭某赠与李某的房屋院落为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而郭某的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加之,双方的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属于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郭某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郭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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