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为甲公司财务,每月工资3500元。一次王某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一笔价值5000元的货款无法追回,甲公司即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王某直接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认为公司无权对其罚款,双方争执不下,遂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甲公司有权对王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吗?
巧儿说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一般的用人单位是不具有罚款权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因为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进行赔偿,可以从员工工资扣除,但是每个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若王某因自身原因造成甲公司5000元经济损失,则甲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甲公司一次性扣除王某3000元已远远超过王某每月工资20%的标准,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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