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报社出版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3 代号:53-27






纠集多人形成组织并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何种犯罪?

基本案情:王某辍学后整日游手好闲,后纠集沈某、刘某、孙某等人长期在他人赌场讨小费或帮他人讨债、打架,称霸一方,在当地引起重大不良反响。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种犯罪?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王某纠集多人,形成稳定的、有经济实力的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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